于冠華烏龍偷情案 時報週刊判賠100萬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時報週刊94年間,報導于冠華帶女子上飯店偷情,于冠華向法院求償台幣 2千萬,但事後證實是張冠李戴,烏龍一場,士林地院昨天宣判,時報週刊須賠償100萬元慰撫金,且須在自由時報等影劇版,刊登道歉啟事1 天。
于冠華仍對該刊總編輯及4名記者,提出加重毀謗罪的告訴,並向士林地院民事庭,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求償2千萬元。
法官審理認為,時報週刊事後已認錯並道歉,以賠償100 萬元為恰當;另于冠華要求在自由時報等報頭版刊登半版道歉啟事,法官判決在影劇版刊登5X9的道歉啟事1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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