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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13年----甄妮告侵占 周迺忠要入獄

■甄妮(圖)告前男友周迺忠侵占賣屋款,周某須入獄服刑。<br>(本報資料照)■甄妮(圖)告前男友周迺忠侵占賣屋款,周某須入獄服刑。
(本報資料照)

記者孫友廉、劉衛莉/台北報導

本名甄淑詩的歌星甄妮自訴前親密男友周迺忠侵占賣屋款項案,經纏訟13年,從周某48歲打到61歲,最高法院昨天駁回周某上訴,認定周某有侵占40萬3053元,維持高等法院更四審判處周某徒刑 1年 2個月確定,周某已須入獄。

判決指出,80年間,甄妮將坐落台北市仁愛路四段的所有房地,委託給男友周迺忠處理買賣事宜;81年 3月間,周某以2450萬元出售給余某,並代收款項,也要余某預留 240萬元代繳甄女所應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等。

買主余某代繳相關款項共 199萬多元,將所餘款項40萬多元,開立成支票,交給周迺忠;周某取得該支票,盜蓋甄妮印章,向銀行提示,取得該筆款項。

被告周迺忠為掩飾犯行,甚至影印變造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發放的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將應繳納款項 191萬多元,改成 248萬多元,影印後再傳真給時在香港的甄妮,使甄女誤信稽徵稅款為該筆金額。

高等法院更四審考量周某具有前科,才決定不給予緩刑;本案歷次審理,刑度最重是高等法院更二審,曾判處周某徒刑 3年,最輕是高院更三審,判處 1年 2個月,並宣告緩刑 3年。

甄妮的二姊甄淑珍昨天接獲消息時表示,因為還未接到判決書,不便說太多,但如果這次判決確定,周迺忠被判刑1年2個月,不得緩刑的話,她認為即使刑期不算長,但也證明周迺忠是有罪的,也可以接受。她說,這件官司從民國83年打到現在,實在是拖了太久了,這個結果也算「老天有眼,司法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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