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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怒控藝能公司騙財騙色 《麻辣鮮師》演員二審逆轉判無罪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曾出演知名電視劇《麻辣鮮師》的演員郭力夫,在臉書PO文指控驚嘆號藝能公司「騙財騙色」,一審被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拘25天,郭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為,該公司總監、前藝人韋汝的經紀人李克昂,曾因性騷擾求職者上過新聞,郭的發文屬「可受公評之事」,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郭無罪。

41歲的郭力夫曾出演國內多部電視劇,包含《麻辣鮮師》、《超人氣學園》、《住左邊住右邊》,也曾赴日出演知名日劇《四重奏》,郭也曾於影視製作及廣告公司等處任職,從事選角管理人員、經紀人等職務。

曾出演知名電視劇《麻辣鮮師》的演員郭力夫,發文指控藝能公司騙財騙色,二審逆轉判無罪。(翻攝郭力夫臉書)

判決指出,2021年4月間,郭力夫在臉書粉絲專頁「臺台」評論驚嘆號公司性騷擾女性學員的文章下方,留言「這間公司騙財騙色十幾年了」,還把文章分享到個人臉書,並撰寫:「有女孩子去過文章裡面的公司,且有類似被性騷擾經歷的請私訊臺台,團結力量大,一起打敗這樣惡質的公司跟老闆」。

驚嘆號公司委請該公司總監、前藝人韋汝的經紀人李克昂出面提告;雄檢偵查時,郭說自己聽過業界傳聞李克昂涉嫌性騷擾,並非惡意中傷該公司,但檢察官認為,郭男從事演藝經紀及表演工作20年,依經驗可知,演藝圈八卦流言真假難辨,演藝人員一旦涉嫌性騷擾,對名譽有重大損害,但他卻沒有妥適查證,遽信消息來源與公信力均不明的網路媒體及流言,恣意上網散布,誹謗惡意甚明,因此偵結後依散布文字誹謗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郭男在未經充分查證的情況下,發布文章指摘妨害他人名譽之事,對藝能公司名譽造成損害,因此判他拘役25天,得易科罰金。

郭不服上訴,二審法官則認為,郭男在演藝圈工作多年,確實有管道得知或聽聞行業內相關不當情事,他以自身見聞或綜合相關新聞資料,用業內人的角度,在合理範圍內,提醒該行業的求職者於應徵相關工作時,應多加注意人身或財產安全,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且他依個人主觀價值判斷,基於該公司可受公評之事,讓他人免於受害的善意,可認定為適當評論,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郭無罪,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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