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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文獎條例 藝術品交易改採分離課稅

〔記者簡惠茹/台北報導〕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今天在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法案將藝術品交易稅制改採分離課稅方式徵納,在我國境內拍賣的藝術品,稅率按成交價額的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也就是實質有效稅率是1.2%;並新增「權益保障」專章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權益。

立法院長游錫堃(右)今敲下議事槌,宣布三讀通過「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正案」。(記者叢昌瑾攝)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從1992年公布施行以來,首度大幅修正,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修正名稱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全條文共七章、三十五條,為活絡藝術市場,增訂藝術品交易租稅改善機制,將藝術品交易稅制從併入所得稅改為分離課稅;為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新增「權益保障」專章,輔導藝文工作者加入社會保險、緊急救助的相關保障,條文也增訂契約指導原則,保障智慧財產權。

修正草案經過朝野多次攻防,討論聚焦在藝術品交易稅率上,經昨天黨團協商結論指出,會中就第29條條文達成共識,奠基於行政院版本之上,明定在我國境內拍賣文物或藝術品,按其成交價的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該分離課稅規定實施年限為10年,年限屆滿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年限並送立法院審議。

新增的「權益保障」專章中,條文增訂促進文化藝術工作者加入勞工相關保險的輔導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職業工會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加入勞工相關保險;廠商辦理政府機關的藝文採購,應為未能投保職業災害保險的直接勞務提供者,投保商業保險;也明定主管機關可以對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急難協助的依據,例如紙風車倉庫失火的狀況,政府就能依法提供必要協助。

租金和租稅優惠部分,條文新增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辦理文化藝術事務,需用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得由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43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其租金得予優惠或減免,並得予適當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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