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身分被指造假 林志穎向媒體索賠146萬
林志穎去年遭中國媒體詆毀,提告索賠30萬人民幣。(資料照,記者陳奕全攝)
〔本報訊〕藝人林志穎去年被中國媒體質疑科技公司董事身分,林志穎認為形象遭到惡意詆毀,因此向媒體提告,索賠30萬人民幣(約新台幣146萬元),但被告媒體只願意道歉,不同意賠償。
中國媒體電腦報2013年12月發表《林志穎再調查:科技公司真假董事之謎》的報導,質疑林志穎擔任英威康公司董事的身分造假;隔年2月,華商網絡傳媒有限公司也發表《林志穎再曝謊言 科技公司董事身份也是造假》的報導,引起網路熱烈討論。
林志穎認為一直以來積極塑造的正面形象遭詆毀,嚴重降低了他的社會評價,事後向電腦報與華商網提告,索賠30萬人民幣的精神損失費。
朝陽法院昨天開庭,林志穎的代理律師提交資料,證實林志穎曾為英威康的最大股東。
華商網代表表示,他們已在事後立刻刪除文章,只願意道歉,不會賠償。電腦報則堅持報導正確,不願道歉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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