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瑞琴/台南報導〕南市衛生局最近陸續接獲民眾反映,食品是否皆應有「衛食字號」,才代表合法食品,衛生局強調,衛食字號與食品安全與否無關,僅為一般公文流水號,食品宣傳及廣告不得引用衛食字號或同等意義字樣,違者開罰。
衛生局表示,藥品廣告內容必須標有「藥字號」,而食品依規定不得標示,衛食字號係衛生主管機關配合廣播電視法,提供廠商用來申請上電視、廣播銷售食品之用,僅能證明業者出示工廠登記證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資料,確實登錄有案,依規定並不包括審查產品及廣告內容。
不過,業者於產品標示、宣傳及廣告引用衛生主管機關公文字號,讓消費者誤以為產品經衛生主管機關許可或檢驗合格,甚至有業者蓄意誤導消費者,掩護偽藥身分,嚴重影響消費者健康。
衛生局強調,衛生署已公告食品不得標示衛署食字公文號或同等意義字樣,民眾選購保健食品時,應看清楚是否有「藥字號」,如果有,那就是藥品不是食品,切勿購買來路不明產品,食品宣傳及廣告亦不得引用衛食字號,違者可處4萬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