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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消費】小法典 交通罰則 只管固定式車架

2008/04/03 06:00

消費者使用未經檢驗、不合格的汽車固定式置放架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第一、二款: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交通部路政司官員趙晉緯表示,上述罰則是規範車主在車子加裝「固定式」置放架,須經監理單位檢驗變更行照通過,否則會受處罰;至於「臨時性」置放架(如外掛式攜車架),不需經監理單位檢驗變更行照,即可使用,但一般車主使用這種活動性攜車架,務必注意規格品質與安裝牢固,一旦發生掉落或車禍事故,只能循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請求相關賠償。(記者王俊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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