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資深藝人、中華演藝總工會前理事長康凱,被控在卸任前辦理業務交接時,欲帶走有證書字樣的物品,但被職員阻止,康凱竟出手掐對方脖子、揮拳及腳踢,一陣爆打,事後還恫稱「找人弄你很簡單」,被害人不滿提告,被檢方以傷害罪、恐嚇罪起訴;高等法院今判康凱傷害罪2月徒刑、恐嚇罪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共11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現年78歲的康凱去年9月15日下午2時,在台北市復興北路演藝工會辦公室因交接物品與劉姓職員發生口角 ,竟動手掐劉男脖子,再以揮拳、腳踢、推其撞牆等方式攻擊劉男,導致劉男頭部鈍傷、頸部挫傷、下背和骨盆及右側大腿挫傷等傷害。
康凱又於去年10月16日傍晚,以通訊軟體LINE與劉男通話時,恫嚇稱「你還要幹下去的,我找你很簡單,你懂嗎,我找人去弄你我非常簡單。」等話,讓劉男心生畏懼,惟恐有生命安全,報警提告。檢方依傷害罪、恐嚇罪起訴康凱。
台北地院審理時,康凱應訊指稱,並無傷害劉男等意圖,但檢方依據多位證人證詞、劉男驗傷單等事證,認定康凱確因欲拿走其主張為個人物品,遭劉男攔阻時,確有出手攻擊施暴等情事,依傷害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另依恐嚇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
康凱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審理時,康凱稱,劉男未立即提起告訴,否認他有受傷情事,但高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今判決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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