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引導資金進入文化內容產業,文化部向國發基金匡列新台幣60億元辦理「文化內容投資計畫」,根據作業要點,除金控、創投外,平臺商、通路商、發行商、製作公司只要符合「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滿1年」、「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千萬元」、「專職投資人員達3人」等條件,也可以「其他文化內容產業投資者」身分,向文化部提出投資合作申請。
文化部表示,「文化內容投資計畫」不限國內企業,國外策略投資人若符合作業要點第四條的資格規定,也可向文化部提案,但中國資金依經濟部投審會「陸資投資正面表列──許可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規定,可投資範圍不包含影視音、出版、ACG等文化內容產業,無法依「文化內容投資計畫」成為文化部的共同投資夥伴。
文化部表示,「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文化內容投資計畫作業要點」詳見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318_83482.html,有意參與的民間投資者可洽:02-85126556林小姐,有資金需求的文化內容業者可洽:02-85126253石小姐,文化部將協助媒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