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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籲電影分級制度鬆綁 鄭麗君:可討論

2017/10/17 07:32

鄭麗君。(記者劉信德攝)〔記者楊明怡/台北報導〕2015年《電影法》大幅翻修,廢除了負責人學歷、特許經營、意識形態限制等管制條文,以及電影片檢查、放映政令宣導片等規定,歷經2年,立委許智傑昨(16)日在立法院質詢時表示,現行電影分級制度已不合時宜,文化部應再鬆綁,放手讓民間自己來做。

許智傑說,電影《小小兵》和《金剛戰士》的分級,都曾引起爭議,並問文化部長鄭麗君,「對於電影分級,政府插手更多還是更少會比較好?」

他說,美、英、日電影分級都由非政府組織負責,尤其美國,片商可自行選擇是否參與分級,電影院也有權選擇是否上映未分級的電影,「先進各國的做法跟國內實施的方向不一樣」,建議文化部考慮他國經驗,「找一個更好的方法,來處理電影分級的事」。

鄭麗君表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基於兒少保護,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辦理分級制度,加上《電影法》第9條第2項規定,電影片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分級並核准者,不得映演,「法律規定得很明確,就是文化部要做分級,分級過的片子才能上映。」

依《電影法》,目前電影審議分級工作由文化部組成的「電影片分級審議會」負責,成員包括政府機關代表、各相關領域具學術或實務經驗的學者、專家。鄭麗君表示,《出版法》廢止後,DVD等出版品已由業界自行分級,「現在是《電影法》明列電影審議分級的權責在中央主管機關,所以政府的角色還是要在裡面。」她指出,2015年修《電影法》時討論過分級制度的存廢,當時沒有共識,對立委的提議,文化部持開放態度,「委員會如果覺得需要討論,文化部就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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