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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異言堂】〈靠北殺人事件〉婉君酸文 造謠有罪

2015/04/29 06:00

文/巴毛

臉書上有一個叫「靠北部落客」的粉絲團,用匿名的方式,提供網友爆料部落客。雖然我沒有被爆料過(因為我不紅啊,而且我太兇了,惹我等於拿汽油潑自己再點火),我有很多同樣在寫部落格的朋友,在上面被公布真實姓名、工作地點,連老公的姓名、工作也統統被起底,甚至開始攻擊人家的長相、身材、個性。大家樂得在上面看部落客們的八卦,以用諧音匿名去猜測是哪一個部落客、哪個藝人為樂。直到前幾天,不幸有個二十四歲的年輕小女孩,因為受不了職場霸凌,跟網路上對她的惡意中傷而輕生了。

網路匿名罵人 假爆料真誹謗

我不認識這個女生,但我曾經看過網路上對她的各種批評,我不知道那些批評是真的還是假的,我也沒有管道去查證,因為這個粉絲團的留言都是匿名的。躲在螢幕後面造謠中傷別人很簡單,匿名罵人更容易,因為沒有人會去查證,也沒有人關心留言的真假,大家只想看到一個一個部落客被揭穿假面具,然後酸他:「矮額~原來他私下是這樣的人。」像一個一個玻璃瓶被打碎,很爽,超紓壓的!

我也喜歡「靠北」,就事論事的「靠北」我覺得沒什麼,例如:部落客寫文不老實、假分享真業配……,老實說,我覺得這一類被「靠北」的部落客,根本活該。但問題出在匿名!很多人躲在螢幕背後爆料,真正的目的根本不是什麼揭穿假面具,更不是為了真相正義,而是為了傷害他討厭的人。

〈法條停看聽〉

只要放一個謠言出去,就有網友幫忙擴散,不管是造謠的還是起鬨的,根本沒人覺得自己有錯,還大言不慚的說:「公眾人物本來就應該被公評啊!」

先不論部落客算不算公眾人物(之前我也被新聞媒體說我是公眾人物,所以隨便他們怎麼報。我是公眾人物這件事,還真是看新聞才知道呀!)來看看法律對誹謗罪是怎麼定義:「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即使是免責條款「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而「靠北部落客」裡面的言論,並沒有符合以上任何免責條款。

〈巴毛小補帖〉

即使是部落客、藝人,也不是所有私事都活該被翻上檯面讓大家「公評」。公眾人物也應該有私生活,只要跟公益無關的事情,就應該尊重他們的隱私。「出來賺公共財,私生活就應該公開。」這什麼鬼話!那你走在路上是否也就等於同意你的一舉一動被拍成紀錄片?

酸民造謠變造孽 網路言論別放心上

事實可以靠北,但造謠基本上就是造孽。二十四歲漂亮的生命,本該有大把美好青春,卻因為這樣而葬送,誰看了都會捨不得。網路是把雙面刃,可以把你捧上天,也可以把你拉下來。我個人是不太在乎網路上的言論,因為網友根本不了解我也不認識我,他們愛怎麼講就怎麼講啊,真的無須為了他們的言論而傷神。「你不喜歡我,我更不喜歡你~醜八怪!」(曹大哥口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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