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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文化】建構尊重文化權的文化政策

2012/01/02 06:00

2012換人了

政府的文化政策在2011年激起了文化工作者集體公憤,面對文化界人士的抗議陳情,文建會主委曾志朗在大選前藉由推動訂於2012年12月出爐的「全國文化會議」結論,已在文化界展開所謂「傾聽各界建言」的消毒與固樁動作。日前先向申學庸、郭為藩、陳郁秀、黃碧端、盛治仁5位前任主委,及郝廣才、曾旭正、黃光男、林谷芳、漢寶德等5位學者專家聽取過意見。《自由時報》關心國家文化藝術發展的方向與內容,我們將陸續邀請文化界學者、不同領域的藝術展演工作者,就其專業領域提出看法。

聯合國於1966年頒布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為聯合國對人權實施進行國際監督,發展出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式的實體根據。我國則是在2009年正式簽署了這個國際人權公約。

此公約是聯合國對各國之人權政策更具體的要求,必須執行的範圍則擴大很多,將人權從身體與人格尊嚴擴大到社會地位、經濟資源和文化權上。

我國文化權的觀念在2009年前就已經被多重討論,包括2004年由前文建會主委陳其南提出「公民文化權」的施政綱領、2006年憲法學者許育典所著的「文化憲法與文化國」等,而在學界關於文化權則有多篇論文,包括東華大學原住民民族學院院長施正鋒發表之「原住民的文化權」、中央大學客家學院副教授王俐容等在2010年發表針對台灣現況調查之「台灣民眾文化權的落實研究:以文化參與權為例」等研究。

觀察這些文化權的論述,我們不難理解,此公約除了是強調精神上的資源分配、個人的表達自主權外,更是要求各國必須平衡弱勢族群權益的公約。而因為文化是群體的集結表現,文化權還有集體性人權的特質。因此文化政策儘管不是讓每一個公民都進入歌劇院的全面性政策,但應滿足最大多數人的表達權,同時又不至忽視甚至踐踏少數族群的利益。因此文化權是公民選擇生活方式、價值觀和宗教信仰之自主的保障。

就滿足最大多數人的表達權來說,文化政策的職權在於架構出激勵文化藝術創造力的環境和條件,並建置這些創造力的表達管道,以提供最多人數的參與機會。因此文化政策必須從創作產生到自由表達的管道,再到成果的維護和分享兼顧,才符合文化權的精神、也才是有意義且有效益的政策邏輯,文化政策才不至於走向散點的活動式、趨娛樂和消費化的方向,更不會誤將產值和人潮、票房做為陳述政績的尺度。從文化權出發的文化政策,國家才有插手文化的正當性。

就保護弱勢與少數族群之文化權方面,則是聯合國促進全球文化多樣性、生物多樣性、經濟及社會平等地位上,著墨更多的部分。文化權和聯合國1993年頒布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總被相提並論,因為國際各類環境、保育、生物、糧食之研究,均發現有生物多樣性才能保障糧食安全、抵抗環境災害和預防劇烈農收變動,而這必須仰賴全球各區域之原住民對於生態和採集食物之知識。因此,必須保障其土地權和文化權。

反觀台灣,我們必須急迫地將文化權的視野放寬拉遠,突破以救濟模式孤立原住民、取走其土地權的政策,因為實踐文化權的文化政策既是人權政策的貫徹,也是讓文化和自然結合的政策,同時也是建置各族群互相依賴且信賴關係之政策。由此觀瞻,國家才有分配資源的正當性。

吳介祥 (作者為文化政策學者;德國奧登堡大學藝術理論系碩士、經濟與社會科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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