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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消費】政府算錯稅 溢收款退還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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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侯千絹/屏東報導〕行政機關若因疏失,溢收稅款退還已不受5年期限規範,枋寮1位地主10年前溢繳的地價稅終於追回,這項新修正的法令規定屏東縣稅務局需在2年內查明並退還納稅人溢繳款項,不過稅務局說,追溯這類案件不易,納稅人若有符合規定情況,請主動提出申請。

枋寮陳姓鄉民在訴願書指出,枋寮地政事務所在86年檢送的「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清冊」,將他的土地納入,稅務局從87年起,將這筆土地由原先不必繳納稅款的田賦,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他從87年起每年繳納1087元,直到96年度共繳納10年,去年7月主動向稅務局申請查察,並要求退還誤課的地價稅。

經實地勘查,該土地確實作為農用,依法無須繳納地價稅,並依修正前的稅捐稽徵法,退還92到96年間共5的地價稅5435元。

不過,陳姓農民認為,溢繳稅款是因行政機關疏失所致,只歸還最近5年稅款,卻不退還87年91年的款項有失公允,主動向縣府提出訴願,要求退回前5年的地價稅5435元。

屏縣訴願委員會引用今年1月21日修正的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要求稅務局退還陳姓農民全額的溢繳稅款。

2年內查明溢繳 不限5年內可退

委員會指出,據新修正法令,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起2年內查明退還,退還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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