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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文化】作品賤價賠償 藝術家遭不公平對待

2008/12/25 06:00

記者凌美雪/台北報導

雲門今年的一把大火燒出政府的全面關注,相較下熔為草山行館灰燼的年輕藝術家作品,似乎就沒那麼幸運,董心如與許敏雄在多次爭取未果後,顯得灰心,要不要循法律途逕求償?他們的意願似乎傾向於趕快重新開始,不要一直陷於求償無門的痛苦中。

倒是在協商會議時,藝術家吳少英曾主張,「這樣的事情將來若再發生,就會依照這次的模式處理,影響很大。文化局是否能以官方的身分要求私人畫廊強制為藝術品保險?」

「發文要求」可說是官方最「擅長」的事,對於已受害的藝術家,北市文化局未能讓他們感受獲得有力的協助,不過倒是對於文化局管轄或委外的美術館做了一項較為進步的規定。

去年火災後一個月內,文化局就針對展場內舉辦展覽藝術品保險事宜,發文給相關單位要求:所有主、合辦展覽都得辦理藝術品綜合保險;各館非自辦展覽的藝術品保險應納入場地使用管理規範。

若以北美館為例,一般藝術家的邀請展(若是申請展,藝術家應自付的保險責任較多),館方都會針對藝術品進行「牆對牆保險」,即由藝術家工作室把作品取出開始,運送、入展場布展、展出期間,到運送回藝術家手裡,全程都在保險範圍。

問題是,保險金額怎麼訂?原則上,藝術家可針對作品行情報價,館方若認為無過分浮報或無異議,便可轉報保險公司。投保後,一旦發生意外,理賠又可分兩大原則,其一是作品若可修復,實務上可依修復價格賠償。另一是作品全毀,就依「當時保險標的金額或市場價格,二者取較低者」。

佛光大學當初「三點二折」的計算邏輯,可說是「事前不保險,事後亂殺價」的卸責行為,而文化局以「三點二折」為基礎自行決定的分攤賠償行為,無異是官方以總金額五十幾萬元的公帑,坐實了藝術展覽主辦單位對藝術家不公平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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