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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親子】〈女人法律專線〉婚前購屋老公付貸款 離婚怕被分配

2008/04/09 06:00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芃毓婚前購屋並有貸款,兩年前結婚,婚後先生有幫忙負擔芃毓的房貸,而且也把相關明細及收據保留起來。最近兩人感情出了很大的問題,先生有外遇且有家暴的情形,因此芃毓有離婚的打算。

但她不知道萬一訴訟離婚時,婚前所購買的房子需要跟先生分配嗎?因為先生有幫忙負擔房貸,但畢竟這棟房子是芃毓目前唯一的財產,她真的很擔心?

律師詳解:

芃毓的房屋是婚前所購,是為「婚前財產」,而其貸款則為婚前之債務。倘若兩人此時離婚,芃毓的財產仍然只有該棟房屋,並沒有增加,換句話說,芃毓並沒有「婚後財產」,因此先生不能要求分配芃毓的房子。

至於房貸的繳付,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芃毓的先生幫忙負擔芃毓的房貸,表面上看來是以先生自己的財產來替芃毓還債,所以不管雙方是否已離婚,理論上先生都可以要求芃毓償還其代繳的房貸金額。

只不過,夫妻間是一種「同財共居」的生活方式,在日常生活的財務上有一定的互通性,因此,先生支付房貸的行為到底是不是單純替芃毓還債?還是具有其他性質在內?關於這一點還是要視個別具體狀況來認定。例如:如果芃毓的房子是提供雙方居住之用,則先生支付房貸的行為,也未嘗不能認定是相當於房屋租金的支出,而房屋租金應屬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那麼對於家庭生活費用的支出就不能要求償還,先生只能要求芃毓依照她的經濟能力來分擔部分家用。

又例如:假如芃毓是因先生的要求而在家當家庭主婦,因為沒有收入而由先生負責支付房貸,那麼先生支付房貸的行為,也可以認定是先生對於芃毓操持家務的對價性的補償,事後當然沒有請求芃毓償還之理;甚至在某些案例中,也有可能被認定是一種出自愛意的金錢贈與行為……。種種情況不一而足,就要看雙方當事人到時候是如何主張、說明及舉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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