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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依晨 代言女裝險做白工 提告獲賠141萬

林依晨代言沒拿到酬榮,經紀公司提告獲賠141萬。(資料照)

林依晨前年12月代言女裝AVILAS,銓勢廣告公司卻沒付酬勞,還違約把她與前代言人「莎莎」鍾欣愉的照片合成做成廣告,經紀公司周子娛樂提告求償611萬元;台北地院昨判廣告公司應賠償111萬元酬勞,和30萬元違約金,共141萬多元。可上訴。

法官根據雙方的合約、對話紀錄,認為林依晨的拍攝工作分為2次、共4個工作天,並於前年12月8日完成第一次拍攝,判詮勢應支付111萬多元的酬勞。其次,合約中已明定「不得將影片及照片和其他代言人、藝人、非代言的商品、或異業結合商品,以合成方式呈現」,周子娛樂也已告知「不要使用」照片,但詮勢仍將林依晨與莎莎的照片合成,放在同一個廣告中,法官認定詮勢違約,判賠償30萬元違約金。(文:記者溫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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