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O性騷案二審判2年半其中6項仍無罪 高院說明原因
NONO性騷案二審維持原判2年半。(記者塗建榮攝)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藝人「NONO」陳宣裕被控強制性侵、猥褻6女共7次,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僅有1件強制性交未遂案構成犯罪,判2年6月徒刑,其餘6罪因證據不足判無罪;NONO、檢方均上訴,高等法院今上午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如今判決理由出爐,針對6罪因證據不足判無罪的部分,高院認為部分指述略有瑕疵,且無其他證據補強,無法達到有罪判決的確信程度。
士院一審判決指出,2011年2月中旬,NONO因節目外景單元結識身兼模特兒、演員的A4(匿名),當晚9點多錄影結束後,NONO打電話給她說可開車載她回家,她原本婉拒,但NONO不斷邀約,A4考量錄影地點偏遠,搭便車較省錢和時間,及他是演藝界前輩,基於禮貌而答應。
A4上車後,NONO先將車開到士林夜市買宵夜,再開到大稻埕河堤停車場停車熄火,下車走到副駕駛座要求她下車,從正面強行抱住她,打開右後車門進入後座,將她拉往後座關門,壓制她強吻胸部、臉部,扯開襯衫抱到大腿上磨蹭,她不斷掙扎而跌落至後座腳踏板上,瑟縮著身體不斷求饒,NONO才作罷,性侵未遂。
士院綜合A4的證述、親友到庭作證說明A4當時講述的事發過程,受侵犯後隱忍多年,直到前年「#ME TOO」運動展開後,她才鼓起勇氣揭露NONO惡行,認定她指控為真,及NONO涉強制性交未遂犯行,惡性非輕,判2年6月,另6件僅有告訴人的單一指述,欠缺補強證據,且前後證述有瑕疵,犯罪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高院發言人文家倩指出,本案檢察官及被告都提起上訴,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原審認定被告涉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認事用法均無違誤,被告仍否認犯罪,惟無理由應予駁回;量刑的部分,原審已審酌各項量刑事由,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尚屬量刑裁量權的合法行使,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針對其餘6罪因證據不足維持判無罪的部分,文家倩說明,此部分的指述略有瑕疵,且無其他足夠的積極證據補強,無法達到有罪判決的確信程度,原審無罪認定並無違誤,檢察官就無罪提起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本案針對有罪的部分,檢察官及NONO皆可上訴,無罪的部分僅檢察官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