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偉跨海提告討5700萬片酬逆轉勝 更一審判邱瓈寬賠償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香港藝人曾志偉過去在台演藝酬勞均委託知名電影製片人裴祥泉處理,但裴2015年過世,曾志偉主張裴祥泉在世時曾欠他5700萬元,跨海提告,要求裴的繼承人還錢。一審台北地院認曾無理由,駁回其訴;但二審高等法院認曾的主張有理,8日改判勝訴,繼承人應於遺產範圍內給付5700萬元。不過曾志偉再提上訴,追加裴祥泉的遺囑執行人邱瓈寬為被告,高院更一審仍認定曾志偉勝訴,但改為邱瓈寬賠償5700萬元給曾志偉。
曾志偉跨海對裴祥泉的繼承人求償5700萬元。(資料照,記者陳逸寬攝)
曾志偉提告主張,裴祥泉生前與他合作多部電影,他在台灣主演與執導電影所得的報酬等款項,約定由裴收取處理,雙方於2003年間進行結算,確認裴於2003年3月18日應返還港幣1425萬元(換算為新台幣5700萬元),惟到2015年5月23日裴死亡前,他均未獲清償,故提起告訴,請求法院命裴的繼承人負起連帶給付責任,共計5700萬元本息。
一審北院傳喚證人楊智明,證稱借據由裴祥泉親自簽名蓋章,時間為1999年4月12日及2003年3月18日,且曾志偉曾來台結算。但北院查出曾志偉當時並無入境紀錄,認定證詞不符,且曾未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或盈餘分配關係,判其敗訴,曾志偉提起上訴。
二審高院則認為,曾志偉主張委託裴祥泉代收電影報酬並運用款項,供其家庭開銷,並約定於2003年3月18日結算5700萬元,與證人證述相符。高院將曾志偉所提交的結算書據送交調查局鑑定,確認為雙方親筆書寫,認定兩人間成立委任關係,裴尚欠5700萬元未還。考量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應於遺產範圍內負責清償,故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曾志偉勝訴。
案經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曾志偉追加裴祥泉的遺囑執行人邱瓈寬為被告,認為她也應在遺產範圍內負責清償,高院更一審認定,追加之訴有理由,廢棄原審判決,認定裴祥泉生前確欠曾志偉5700萬元,由邱瓈寬於遺產範圍內清償,並自114年10月17日起按年息5%計息。此案追加被告邱瓈寬得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