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歌金曲廟會、木棉道、小草 著作權確定不屬於王夢麟
王夢麟。(資料照,記者陳奕全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老牌民歌手王夢麟4年前發現滾石音樂YouTube官方頻道於2015年上架由他填詞譜曲及演唱的「雨中即景」、「阿美!阿美!」等9首歌曲影片,他提告請求確認9首的的著作財產權所屬,並向滾石求償200萬元;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早在47年前就已將9首詞曲轉讓給新力公司,經併購成為滾石財產,因此維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認定,判王夢麟敗訴定讞。
70歲王夢麟主張擁有著作權的9首被滾石上傳至YouTube影音平台的歌曲,包括「廟會」、「雨中即景」、「木棉道」、「阿美!阿美!」、「小草」、「七月涼山」、「故事」、「努力奮起」、「母親!我愛您!」等。
王夢麟主張他在1978、79年間創作完成9首歌曲的音樂專輯,當時的著作權法規定須登記始取得著作權,但他當時未登記,直至1985年著作權法修正後,才取得著作權,他之後未曾移轉著作權。
但滾石音樂公司卻宣稱取得著作財產權,未經他同意或授權,於2015年5月起將音樂影片陸續上傳至YouTube上,侵害他的著作財產及表演著作權,請求法院確認著作權,並向滾石公司與負責人段鍾沂求償200萬元。
滾石答辯,王夢麟已於1978年9月、1979年8月先後將這9首詞曲的著作權讓與給新力公司,新力公司於1987年11月又讓與新格文化公司,新格再向內政部完成著作權登記,1993年10月滾石向富帝投資公司收購新格公司的全部股權,繼受所有財產,自然擁有9首詞曲及這些演唱MV的公播及重製權,不適用1998年修正後的著作權新法。
智財法院一審、二審皆判王夢麟敗訴,主要的依據是王夢麟與新力當年簽立的2份著作權轉讓證明書,以及新格公司於1985年向內政部申請註冊取得著作執照的證明,依當時的法令確實已完成轉讓。
至於王夢麟主張他演唱9首影音影片的表演著作權,法院認為這些是從王的這張專輯而來,由新力或新格集團出資聘請王夢麟演唱歌曲,雙方未約定表演著作權歸屬,依當時法律自屬出資的新力或新格公司所有,王夢麟對專輯的錄音著作並未享有著作權。
何況王夢麟曾在2018年8月2月接受節目訪談中說,「唱片製作科科長一聽到雨中即景這首歌,就找我去談,就希望這首歌我來唱……結果唱酬2000、曲2000、詞1500,5000塊錢,雨中即景打死了,從此以後我沒有一點版權,變他們的」,法官認為由此可知,王夢麟當時確實有向新格唱片公司領取演唱歌曲的酬勞,依當時法令,專輯的相關錄音著作即屬於出資人新格公司,判王敗訴。
王夢麟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定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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