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大馬歌手丘沁偉公開指楊澤祖「賣淫為樂」 法院判賠30萬

大馬歌手丘沁偉(右)公開指楊澤祖「賣淫為生」等語,刑事被判刑6個月,另要賠償30萬元。(資料照,獅子音樂提供)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馬來西亞籍歌手丘沁偉因協助前台北市議員楊實秋的兒子楊澤祖架設網站,得知楊姓父子的個資;丘竟於兩人鬧翻後,公開指楊澤祖「賣淫為生」等語。刑事一、二審均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丘得易科罰金之刑6月,並命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民事部分,丘昨日再被判賠30萬元。

2020年11月間至2021年1月間,丘沁偉上網公開辱罵楊澤祖「恐嚇性侵」、「妨害風化、恐嚇勒索」,更指楊男散布性愛影片、霸凌拒絕展示生殖器的男同學;文中也提到楊男「賣淫為生」、「賣淫為樂」、「下海當男妓」。

一審士院刑庭審理指丘沁偉所講的這些內容,涉及楊澤祖的私人生活領域,純屬私德,並非可受公評的公共議題,且依卷內證據無從認定楊有丘所指偷拍、散布性愛影片等行為。

再者,丘沁偉因故與楊澤祖產生糾葛,竟未以理性方式解決紛爭,擅自上網指摘楊的名譽,還冒用楊的個資,且刊登時間不短,導致楊的個資遭洩漏。

士院刑庭也審酌丘沁偉在法院審理時3度被通緝,但丘承認犯行、尚未取得楊的諒解等情,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士院另說明,丘沁偉是馬國人,犯下本案雖非重罪,但其居留效期及護照期限分別於2021年9月21日、2022年7月6日到期失效,代表在台灣已無合法居留身分,丘也經施用二級毒品,認定他不宜繼續在台居留,諭知執行完應執行刑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全案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仍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丘沁偉6月徒刑,同樣得易科罰金18萬元,刑滿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民事部分,楊澤祖求償100萬元;丘沁偉未到庭也未透過書狀說明。士院昨日宣判指丘所為導致楊的社會評價下降、個資被散布,且網路傳輸方式不受空間阻礙也有即時傳知的特性,判丘應賠償楊30萬元。刑、民均可上訴。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娛樂】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今日熱門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