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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于晏遭指與富商發展不正當關係 中天電視、記者判賠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紅遍兩岸三地的男藝人彭于晏,不滿中天新聞台游姓記者未經查證,便報導他與中國商人發展不正常關係,以換取演出機會與利益,求償100萬元,台北地院認定游侵害彭的名譽權不輕,今判賠10萬元,中天電視公司也應連帶負責。可上訴。

彭于晏不滿中天游姓記者未經查證,便報導他與中國商人發展不正常關係,以換取演出機會與利益,提告求償,北院今判游與中天應連帶賠償10萬元。(資料照,記者陳奕全攝)

彭于晏主張,2021年1月28日起,游姓記者未經查證,便在YouTube、Facebook描述他與中國商人發展不正常關係,以換取演出機會與利益,嚴重影響他長年以來付出的心血與努力,也導致他原本健康、陽光、公益的正面形象受損,因此,對游與中天電視公司連帶求償100萬元。

彭于晏另要求游姓記者必須在中天YouTube頻道兩度播出10秒道歉聲明,內容為:「本人於110年1月28日在『娛樂有藝思』節目,就聊八卦單元中指述彭于晏先生之事實內容,皆非事實,造成彭于晏先生名譽受損,甚感抱歉,特此澄清本人所述無中生有,確非事實,應向彭于晏先生表示歉意。」

游姓記者與中天電視公司均透過律師解釋,被告身為新聞從業人員與新聞媒體業者,無司法調查權,故查證義務的標準應從寬審酌,且游是透過早已揭露在各大媒體的報導資訊,以輕鬆態度閒聊名星八卦,並未誇大或加油添醋。

律師也指,游姓記者在報導中已向觀眾說明相關內容是未經證實的傳聞,並提供彭于晏的說法作為平衡,更於節目最後提醒大眾注意彭于晏的優秀表現,而非性向問題,故報導並未侵害彭于晏的名譽權,否認賠償責任。

北院認為,游姓記者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便透過報導指稱彭于晏與中國商人間有親密關係以換取金錢或代言機會,已侵害彭于晏的名譽權,判游應賠償10萬元,中天電視公司也應連帶賠償,但不用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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