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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韶涵怒了!官司纏訟9年判賠409萬 15字吐心聲

〔記者陳慧玲/台北報導〕張韶涵和福茂唱片及青田音樂的合約官司纏訟9年之久,今(30)更一審判她賠福茂逾409萬元,她除了發出15字「權利不是別人施捨的,是靠自己爭取」表態,更以英文寫道:「I will fight for my rights!」堅決捍衛自己的權利。

張韶涵強調將捍衛自己的權利。(張韶涵提供)

今天中午張韶涵先是透過妹妹表示:「我們對於判決結果感到意外,目前還沒有收到法院判決書,無法得知判決理由,等收到判決書後,會和律師商議,不排除提出上訴。」對於更一審判決顯然無法接受。

原本青田及福茂分別主張,青田公司花費相當心力訓練、培養張韶涵,及福茂唱片在替她製作第7張演唱專輯之際,張韶涵竟拒絕配合,導致專輯未能按預定時程錄製完成及發行。

此外,青田和福茂也提到,張韶涵於2011年7月4日臨時寄發存證信函通知青田與福茂終止合約,導致福茂唱片支出的錄音製作等成本付諸流水,張韶涵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青田打官司請求張賠償804萬元、福茂要求張賠償2665萬多元。

不過張韶涵反駁表示,青田在簽約後,擅自將她的演藝經紀工作委由福茂執行,且在長達9年多時間,僅為她發行6張專輯,嚴重延宕其演藝事業發展與經營,她有權終止合約。

而在高院更一審審理時,青田變更請求張韶涵賠償金額為151萬元、福茂請求她賠償600萬6951元,最後判決她須賠償福茂409萬2716元,青田求償部分則免賠;福茂方面今也發聲明,對判決結果非常尊重,「感謝法院對業界倫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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