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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資法》修正 擴大私有文資免稅範圍

2019/08/20 17:46

匯集全國文資會議的討論意見後,經專題研究、專家學者、地方機關及相關部會研商,文化部於今(20)日預告《文資法》修正草案。(文化部提供)

〔記者凌美雪/台北報導〕為強化文資保存體系,文化部於2018年召開全國文化資產會議多場分區論壇及全國大會,啟動《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研修。經委託專題研究,以及與專家學者、各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相關部會研商後,於今(20)日預告《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起30日預告期滿後,文化部將再進一步研修,並將修法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此次《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研擬多項制度革新,文化部指出其中4大重點,依序如下:

一、為提高私有文資所有權人參與保存的意願,新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全額減免房屋稅、地價稅(過去為50%以內);另擴大容積移轉適用對象並建立容積代金制度、建立文資「價購」機制(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可出價購買)、建立土地交換機制等。

二、強化公私有文資保存作為,包括公有機關應編列文資保存預算、強化逾50年公有建造物需進行文資價值評估之規範、增列蒸汽火車動態保存條款等。

三、增訂罰則以強化管制,包括對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有管理不當導致文資價值減損、營建工程遇有文資價值之建造物但未依規定停工等行為,都擬新增行政罰。

四,新增「公益訴訟」條款,明定公益團體在主管機關辦理審查違反法令,導致未指定或登錄為文資時,得依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在強化文資保存能量部分,文化部表示,今年6月公告施行之《文化基本法》第24條第2項明定,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未來文化資產保存相關事項之辦理,除政府直接編列預算外,也可從文化發展基金支應。此次《文資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亦新增,主管機關為保存維護私有文資,得另協調機關、行政法人、學校、機構、法人、團體、個人或公益信託購買私有文資。外界出資贊助文化資產保存之款項,新增得交由行政法人專款專用辦理文資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

預告《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詳細內容可上網: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list_253_241_1.html

https://www.boch.gov.tw/information_166_101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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