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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修訂藝文表演退換票法規 多元機制5月16日上路

〔記者凌美雪/台北報導〕文化部修訂「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的退換票機制,由原僅1種退票方案,增加為4種,107年5月16日公告施行後,活動主辦單位可衡量藝文表演性質,從中選擇1項適合的方案,於售票時預先告知消費者。

文化部表示,鑒於近年來藝文表演產業多元發展,票券型態多樣化,票券相關的消費糾紛有日益增多趨勢,決定修訂「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的退換票機制,將原來僅有的「退換票截止時限為演出前10日,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10%」,列為方案1,並另增3種新方案。

新增方案包括「方案2,購票後3日內可退換票,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5%」;「方案3,退換票截止時限為演出前20日,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10%」;「方案4,採級距式退換票,若退換票時間在開演的31日以前,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10%,開演前11日至30日收取手續費上限為30%,開演前3日至10日收取手續費上限為50%。」

另有2項配套措施,一是,若造成退換票的責任並不歸屬於消費者,如主辦單位取消演出、颱風天停班停課,或消費者於演出前發生不可抗力的重大變故等,主辦單位不得收取退換票的手續費。二是,若主辦單位發現購票者是為轉賣票券以賺取價差(黃牛票),可以不提供退換票服務。

文化部期望透過退換票機制的修訂,逐步導引商業模式的改變,讓熱門場次的餘票可及早釋出,減少囤票及惡意掃票現象,保障真正喜愛藝文表演的消費者,能夠以合理票價欣賞表演。

由於退換票機制涉及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的重要權益,為使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瞭解充分了解修正法案的重要變革,文化部未來將在全國各地舉辦6場修法說明會。國家戲劇院。(兩廳院提供)國家音樂廳。(兩廳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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