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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朱林戀 壹週刊被起訴

〔記者林嘉東/台北報導〕壹週刊96年7月,以「踢爆地下情,朱孝天、林熙蕾甜蜜同居曝光」為題,報導2人交往,還刊登2人在林熙蕾住處拉開窗簾往外看的照片,士林地檢署調查後,去年8月做出不起訴處分,不過在林熙蕾提出再議後重啟調查後,今天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裴偉等3人。

壹週刊96年7月發行的322期中,踢爆朱孝天、林熙蕾交往,還刊登2人在林熙蕾住處拉開窗簾往外看的照片;林熙蕾事後控告壹週刊社長兼總編輯裴偉、副總編輯宋筱玲、攝影總監吳忠維等3人妨害秘密。

士林地檢署去年8月間,以朱孝天站在窗邊,很難不被別人看見,加上林熙蕾應該知道站的地方很容易被人看見,不該對隱私權有過度期待,認定不構成妨害秘密罪,不起訴裴偉等人;不過,林熙蕾不服提再議。

承辦檢察官薛家珩特別到林熙蕾住處勘驗發現,林女住在10樓,住宅前左、右各有2棟大樓,加上窗戶又裝設暗色玻璃,外人很難從外窺見,若非以高倍望遠鏡頭拍攝,很難發現朱、林 2人的容貌。

尤其,壹週刊拍攝的目的是要販售,因而觸犯刑法315條第3 項販賣無故以照相竊取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罪,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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