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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補稅684萬 抗稅失敗 無故意逃漏稅 免135萬罰鍰

2010/10/08 06:00
■林志玲抗稅,高院判決免罰但要補繳684萬稅金。(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台灣第一名模」林志玲被指逃漏92至94年個人綜所稅,遭國稅局要求補稅及罰鍰819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決林志玲需繳684萬的本稅,至於135萬罰鍰部份,法官認定林志玲係取自凱渥公司的「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沒有逃漏稅的故意,判不用繳罰鍰;全案可上訴。

吳慈美稱將上訴據理力爭

林志玲的母親吳慈美昨受訪時驚訝表示:「傷腦筋!怎麼會這樣?」、「怎麼要補繳這麼多?」,林志玲每年都誠實申報所得稅,對於法官判決要補繳684萬的稅款,實在無法接受,將上訴據理力爭,但還是要等林志玲回國後,再與律師商量。

據指出,林志玲年收入約7000萬,台北市國稅局認為她從92年至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不實,要求補稅及罰鍰819萬元。但林志玲主張,她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先扣除所得四成五的成本費用後,再以收入的五成五課稅,並無逃漏稅。

不過,國稅局認為,林志玲的收入是取自凱渥公司,其提供勞務所得屬「薪資所得」,只能扣除10萬4000元扣除額,因此要求她補稅並處0.2倍罰鍰共819萬元。林志玲不服提行政訴訟,要求免罰免補稅。

林志玲人在國外未出庭

林志玲欠稅官司昨天上午宣判時,林志玲因出國並未出庭,到場想一睹林志玲風采的多位民眾直呼「真可惜」,而林志玲的律師聽到判決結果,表情相當失望,轉身就離去,不理會現場媒體記者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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