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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消費】網路、夜市賣狗 無證就違法

2007/11/20 06:00

民眾購買寵物最好要求業者出具寵物買賣契約書(圖為樣張),以維消費權益。(記者洪瑞琴攝)

〔記者洪瑞琴/台南報導〕台南市動物防疫所近來接獲民眾檢舉網路無照販售犬隻案件增多,除違法外也衍生消費糾紛,防疫所籲請業者勿以身試法,以免遭罰五萬至廿五萬元,並請民眾與合法業者交易,以免投訴無門。

防疫所表示,在網路販賣寵物,除無照業者外,許多民眾不了解「動物保護法」相關法令,公開以網路留言或架設個人網頁等廣告方式販售,都是違法行為,若查證販售屬實,依法處罰。

農委會最近接獲數百件網路販售檢舉案,南市就有十幾件待追查;防疫所表示,不管在店面或網路,販賣寵物項目中若有「狗」,必須先辦理「寵物業許可證」後,再申辦「營利事業登記」才可營業,有些飼主可能因狗生了三、四隻小狗送不出去,就在網路留言或拍賣,也是觸法行為。

領有寵物業許可證的業者若架設網站,最好標明寵物業許可證號。防疫所表示,在網路販賣寵物若不涉及狗,而是其他動物如貓、兔子、鳥等,則可免辦寵物業許可證,只需辦營利事業登記。

防疫所表示,未來稽查以賣狗的寵物業為主,包括無寵物業許可證的寵物店、民眾私人買賣行為、夜市、網路非法販賣等都在稽查範圍內,依動物保護法,違法販賣者處五萬元以上廿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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