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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海報最重判5年 不能和解撤告

2007/10/26 06:00

歌迷任意將小豬的海報、幻燈片等物據為已有,法律上稱為「竊盜」,依刑法320條規定,最重判5年,且屬非告訴乃論罪,警察可主動偵辦,且不能和解撤回告訴,若失主原諒這位偷東西的歌迷,也只能減輕其刑,但歌迷還是難逃被判有罪,留下前科。

此外,失主還可提民事訴訟,要求偷東西的歌迷賠償,若這位歌迷在偷竊時,利用到小刀或是剪刀等工具,即構成加重竊盜罪,法官將加重判刑,警方會依路口監視器或現場指紋查出嫌犯,歌迷千萬勿為收藏偶像而犯大錯。( 文/劉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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