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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期限 至少與售票時間相同

2007/10/11 06:00

資深法官指出,表演團體因氣候等因素取消表演,售票單位或經紀公司如硬性規定已買票的民眾,須在數天或十數天內退票完畢,這樣的規定不合理、應屬無效﹔資深法官認為,最少應給消費者與售票期間同長的時間退票,才符合民法和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

資深法官表示,就算票根或當初上網訂票時,已載明退票時間須依售票單位的規定,但如要求退票的時間過短,依民法和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和意旨,幾乎都傾向保護消費者,因此上述退票時間也屬無效,無法約束民眾。

資深法官表示,經紀公司碰到不可抗力而取消表演,希望縮短民眾退票的時間,以減少成本支出,這樣的考量可以令人理解,但如要將這些經濟因素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依現行法律規定,是不被允許的。

消保官建議至少1個月

「東方神起」來台演唱會因為颱風取消,主辦單位限期辦理退票退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官張嘉麟表示,有關退票期限雖無相關規定,但主辦單位要消費者在兩個星期左右完成退票退費的確有點太趕,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建議應至少將期限放寬成1個月。

此外,張嘉麟提醒,演唱會因颱風取消,屬於不可抗力因素、主辦單位選擇解除契約,因此該全額退費給消費者、不可再收取退票手續費。(文/項程鎮、田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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