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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手語同列保障範疇

聾人協會七月在台南市舉行的公聽會上爭取台灣手語列入國家語言。(資料照)〔記者凌美雪/台北報導〕行政院今天通過文化部擬具的「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文化部表示,台灣是多元族群國家,但因過去歷史影響了各族群語言的自然發展,造成許多語言面臨消逝危機。為積極傳承、復振各類型國家語言,提升各族群語言使用機會,落實「語言權」為基本人權的實質內涵而擬具該法草案。

「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共17條,文化部指出,「語言是文化的載體,更是整體文化發展的精髓所在,因此本法草案是從語言保存及永續發展觀點進行規劃,表達政府積極推動『國家語言』的重要宣示,並透過法令優先保障『面臨傳承危機』的國家語言得以永續傳承與發展,積極改善『母語消逝或斷層』危機、營造多元語言友善環境,以提升台灣民主價值。」

歸納17條草案,重點依次如下:

一、 台灣手語同列保障:定義國家語言範疇,肯認台灣各固有族群(包含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所使用之自然語言法制地位,另為顧及聽、語障人士使用需求,將台灣手語同列為國家語言之保障範疇。(草案第3條)

二、 政府應優先推動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除明確規範整體國家語言之保障方式外,另特別針對「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設立專條,明定政府應優先推動其傳承、復振與發展。(草案第7條)

三、書寫系統標準化以利記錄推廣:建構國家語言調查機制,並研修現行書寫系統達標準化,以利各語言之紀錄與推廣。(草案第8條)

四、 規劃各階段教育學習資源:包括學前教育、國民基本教育、高等教育等各階段國家語言學習課程、師資聘用方式及相關學習資源。(草案第9-10條)

五、各級政府單位提供公共資源多語服務:保障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之權利及提供使用機會,亦得依各區域狀況指定國家語言為地方通行語、宣示國家語言之傳播權,以增加國家語言使用之機會。(草案12-13條)

六、 推動國家語言認證鼓勵公務員學習:以此提升人民國家語言能力,並強化公務服務品質。(草案第14-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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