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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心凌告姚元浩 這4字將成法庭攻防重點

王心凌提告姚元浩。(資料照,記者王文麟攝)

〔記者賀靜賢/台北報導〕王心凌、姚元浩熱戀時期,姚拍王的「午睡內褲照」照片流出;兩人情已逝,王心凌昨先說要告「拍攝者」,今天直接點名要告姚元浩。姚元浩目前已委任律師,還被指偷拍清白,並強調該照片的拍攝「王心凌知情」。

法界則認為,姚元浩的說法可通,情侶間熱戀時的親密拍照行為,應屬「非無故」(法條明定無故才符合要件);而事實上當初刑法第315-1條在列入「身體隱私部位」時,也非針對此類拍攝,而是因應當時頻傳有人在公共廁所或公眾場合拍攝女子裙下風光現象而設;因此若將情侶熱戀時的自拍照列入,恐起寒蟬效應。

刑法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至於第 315-2 條第2項,「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過,由於王心凌已表明要對姚元浩提告,即指她堅持自己不知被攝。但,若事後得知被攝,究竟是否成罪,恐怕未來在法庭上,將針對「事後同意」進行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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